發表時間: 2017-12-08 15:46:03
作者: 江蘇潤揚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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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9-01-25 15:47:39 來源:江蘇省公安廳
關于印發《江蘇省保安服務企業大型群眾性活動安保計分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公廳﹝2019﹞15號
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江蘇省保安服務企業大型群眾性活動安保工作規范(試行)》,推動提高保安服務能力水平,提升大型活動安保質態效能,省公安廳制定了《江蘇省保安服務企業大型群眾性活動安保計分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公安廳
2019年1月21日
江蘇省保安服務企業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保計分管理辦法
(試行)
為了引導和促進保安服務企業依法依規做好大型群眾性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安保工作,依據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公安機關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規范(試行)》、《江蘇省保安服務企業大型群眾性活動安保工作規范(試行)》,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承擔江蘇省范圍內各類大型活動安保工作的保安服務企業。
二、承擔大型活動安保工作的省內保安服務企業原則上需經等級評定具有三級以上資質;省外保安服務企業原則上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
三、各承擔大型活動安保工作的保安服務企業基礎分100分,考核計分按場次處理。經考核未扣分以及分值高于100分的,優先參與大型活動安保工作;分值低于100分的,承接下一場次大型活動安保業務所需保安人員,以任務確定的數量為基數,按扣分所占比重增派;分值低于60分(不合格)的,承接下一場次大型活動安保業務時,除按相應比例增派保安人員,公安機關應當從嚴審核把關、從嚴現場監管,確保安保質效。
四、發現參與大型活動安保工作的保安服務企業具有以下情形的,應當要求承辦者予以更換,否則視為不符合安全條件,對承辦者的申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一)違反《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被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尚未整改到位,參與大型活動安保工作將導致重大安全風險的;
(二)報請審核材料時弄虛作假的;
(三)資質審查未予通過的;
(四)其他不得參與大型活動安保工作的情形。
五、保安服務企業應當組織督察力量,對其派出保安員執勤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并配合公安機關對大型活動現場執勤保安員進行考核評分。
六、參與大型活動安保工作的保安服務企業、保安員具有以下情形的,逐項予以扣分:
(一)派出保安員實際人數低于合同人數的,每少1人扣5分;
(二)派出保安員有未取得保安員證的,每發現1人扣5分;
(三)派出保安員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的,每發現1人扣5分;
(四)未按規定組織該場活動安保崗位培訓的,扣10分;
(五)現場執勤保安員不熟悉崗位職責任務、工作程序、技術方法,不會操作崗位設備儀器的,每人次扣5分;
(六)從事安全檢查的保安員未經安檢專項技能培訓合格的,每發現1人扣5分;
(七)從事安全檢查的保安員未能有效履行職責,放行禁帶、限帶物品的,每發現1件扣2分;
(八)現場執勤保安員有未按規定著裝、站位,擅離崗位,吸煙、聊天、玩手機等影響工作情形的,每發現1人次扣2分;
(九)現場執勤保安員工作不當,與現場觀眾發生沖突,引發爭執糾紛等情形的,每人次扣5分;
(十)現場執勤保安員發現可能造成嚴重事故的重大安全隱患不立即報告,或發現有違法犯罪行為不及時制止的,扣50分;
(十一)提供的安全評估報告故意隱瞞重要安全風險點,導致確定的風險等級有誤,缺少具體應對措施,不能有效壓降規避風險的,扣50分。
七、參與大型活動安保工作的保安服務企業具有以下情形的,逐項予以加分:
(一)現場執勤保安員有拾金不昧、幫助服務群眾等事跡的,每件加5分;
(二)從事安全檢查的保安員認真履職,檢出汽油、冷煙火、信號彈、標語傳單等違禁物品的,每件加2分;
(三)現場執勤保安員發現可能造成嚴重事故的重大安全隱患立即報告,或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制止的,每件加20分;
(四)因安保措施落實到位,活動現場秩序良好,獲承辦方書面肯定的,加5分;
(五)有其他維護活動現場秩序行為,得到現場安保指揮部表揚的,加10分。
八、參與大型活動安保工作的保安服務企業存在下列問題的,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一)因安保措施落實不到位導致現場秩序混亂、人員擁擠的;
(二)臨時雇傭社會人員頂替保安隊員的;
(三)層層分包大型活動安保業務的。
九、保安服務企業大型活動安保計分考核工作由牽頭實施現場安全管理的公安機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每場活動結束后,將相關考核情況層報省公安廳治安總隊,并通報該場大型活動承辦者。
十、舉辦大型活動需要通過招投標等方式選用保安服務企業提供安保服務的,公安機關應當提前將所涉保安服務企業上一場次考核計分結果及相關要求,通報該場大型活動承辦者。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